(二)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车座前载人或者后座乘员侧坐的;
(四)驾驶或者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禁行时间、道路上通行的,巡警可对驾驶人员处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三)所驾驶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四)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的;
(二)非机动车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
(三)乘骑自行车违反带人规定的;
(四)乘骑非机动车逆行的;
(五)行人骑坐、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
第十五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纠正,并处以五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道路、公共场地、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及其他杂物的,责令纠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和其他物品的;
(二)在沿街墙壁、树木、电线杆、公共设施、雕塑、文物古迹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
(三)在道路或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
(四)乱倒垃圾的;
(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其中依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应当予以二百元以内罚款的,由巡警当场处以罚款,应当予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和其他处罚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擅自在道路、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
(二)沿街单位在店外经营的;
(三)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