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1995年6月12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并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公安巡察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主要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依据本规定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条 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当场处罚为主的简易程序执法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限定的权限内履行巡察职责。
第四条 公安巡察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护主要道路、广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接受公民报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三)协助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监督检查霓虹灯按时开放;
(四)协助园林绿化部门维护城市绿化;
(五)协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维持经营秩序;
(七)协助民政部门查处违反丧事管理的行为;
(八)参加灾害性事故救援工作和维持现场秩序;
(九)救助急需帮助的公民;
(十)执行市人民政府指派的任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