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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调整发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
食品费管理办法和调整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5]56号 1995年7月11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企业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的管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研究,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调整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由现行的财政一次核定,三年包干,控制使用改为由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统一发放标准,并根据本市物价指数的增长定期进行调整。
  二、发放保健食品是解决经常从事有显著职业性毒害作业的特殊营养需要的制度,企业应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三、1995年度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为: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2.50元/天;
  乙类调整为2.00元/天;
  丙类调整为1.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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