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378号 1995年8月1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按一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上的案件;
3、暴力抗税案件。
(二)下列案件按二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下,5本以上的案件;
3、其他类型的重大案件。
(三)下列案件按三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1本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