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89号 1995年8月14日)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
二条所称的“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