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沪国税流[1995]51号文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5]56号 1995年9月11日)
我局沪国税流[1995]51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
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一文。该文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但与我市有关企业相关的仅限于文中的第四条的规定,即: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其他三条规定的内容因未涉及故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