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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外省(市)在沪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建设计划归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外省(市)
在沪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建设计划归口管理的通知
(沪府协业[1995]12号 1995年7月20日)


外省(市)在沪房地产企业:
  近年来,本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外省(市)在沪房地产企业数增加较快,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外省(市)在沪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建设计划归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外省(市)在沪房地产企业,系指由外省(市)、国务院部(委)办、部队等本市以外单位投资,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并且,这些公司在沪没有政府职能(或行业管理职能)的行政上级主管部门。
  二、房地产企业的内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应按规定先向市协作办申报,经汇总审核后转报市计委。商品房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平衡后下达。
  三、房地产开发是整个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范畴。根据审批权限和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企业在沪开发内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属主建的应归口市协作办审批或审核;属联建的,可由市协作办或合作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内销商品房建设计划原则上按审批渠道逐级申报。 四、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网络,请房地产企业按要求填妥《外省市在沪房地产企业情况表》,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前寄(送)回市协作办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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