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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三)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四)纳税人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一时不能按项目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或项目竣工前无法计算实际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先按建筑面积预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待 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五)除上述方法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其它征收方法。
  五、纳免税手续
  (一)对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房地产,不论新房、旧房,也不分房屋使用时间长短,一律于转让时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旧房的转让,凭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开出的房地产价格核定单(由各地视当地情况确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受让方持开出的商品房销售发票或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转让房地产纳(免)税证明”(表一)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房地产转让的;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开发,其征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经所在地面(县)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免税证明”(表二),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五)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因同样原因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凭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填写“国家征用搬迁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表三),经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自有住房时,凭原购房凭证和房地产产权证明以及房地产评估材料,向所在地市、县主管税务局申报,经审核后,按《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对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或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凭市、县主管税务局开具的“转让房地产纳(免)税证明”表。
  (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纳免税手续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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