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 1995年7月1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项目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 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登记,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 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季于季后10日内办理 纳税申报。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赊销或分期收获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四、征收方法
(一)纳税人于项目转让后一次性取得价款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结清价款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再根据每笔预收价款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每次需缴纳的税额,于每次预收价款时预征土地 增值税,待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