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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
企业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5]182号)


各区、县工商局,亦庄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入资管理,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有效地保证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段发照措施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并记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建立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入资台账,随时掌握入资情况。对不按合同、章程规定期限缴付注册资本的,要及时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督促企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对逾期仍未出资的,发出《限期注销通知书》,逾期不办理的,提出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已按合同、章程规定期限缴付注册资本并持验资报告办理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手续的企业,应先到住所所在区、县工商局企业监督科报告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监督部门要在当日进行记录,并输入计算机,同时在其营业执照副本左侧,“注册号”下方,由记录人署名并加盖“资本缴付情况已记录”印章,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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