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工业局用电营业处关于公有住宅出售后整幢住宅和
住宅区域范围内的公用照明电梯、水泵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沪电用字[1995]第073号)
各供电局、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发电厂: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4)第59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
三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已成立房管小组的整幢住宅,在向供电部门办理手续后,其公用照明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核收。”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各供电部门应办理的各项手续规定如下:
1、过户棗凡公有住宅售后已成立房管小组或管委的凭区或县房管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区供电所(局)办理用电过户手续。
2、电度表保证金棗原用户过户时暂不收取。新装用户应按规定标准收取电度表保证金。
3、更改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