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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协助北京市税务机关查询、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存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开户的金融机构除审核执法证件及有关的法律文书外,要认真核对上述《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扣交税款通知书》所列金额是否相符;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是否足以协助执行;是否符合前款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无误即可按照列明的数额办理强制扣缴税款手续。同时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内注明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凡纳税人因被暂停支付而使其在金融机构的可用存款不足扣缴时,执行暂停支付的税务机关需同时向所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交《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俟所开户的金融机构办理解除暂停支付后,一并办理协助扣缴的手续。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因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暂停支付或强制扣缴而发生的空头支票,原则上仍按签开空头支票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对在金融机构协助执行以前签开,经调查能认定被执行人确无故意套取银行信用动机的,可从实际出发,以调查报告为依据,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予以免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执行扣缴税款时,如此前与其他执法部门无关,应依法按照有关扣款顺序的规定办理。如对同一纳税人同时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提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时间的先后,予以执行。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如有异议,应由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所开户的金融机构在协助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的过程中,因金融机构的原因误将其他存款人的款项记入被执行人的账户而导致的误被暂停支付或扣划时,应由所开户的金融机构向执法的税务机关书面说明错账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据,经执法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或解除暂停支付手续。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补办被执行纳税人因冲正错账所需的暂停支付或扣缴税款的手续。
  第十五条 北京市各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在京的各金融机构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如遇问题,由相关的市级税务机关、市级金融机构或中央在京的总行营业部会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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