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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协助北京市税务机关查询、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存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还须提供储蓄所名称、存款人姓名、储蓄存款种类(含定期存款的存期)、账号等项要素,经区县支行级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指定有关储蓄所提供查询资料。税务机关应遵守金融机构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认为有必要通知所开户的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缴税款数额的存款时,需经税务局长批准,签发《暂停支付存款通知》(附件2)送达所开户的金融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应立即办理协助执行暂停支付的手续,并在税务机关送交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3)的“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内注明协助执行暂停支付的数额,签章后回执。
  第六条 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如不足应暂停支付的数额时,所开户的金融机构应立即暂停支付实有存款,并对其账户执行只收不付,直至暂停支付的存款足额、另设户加以控制后,多余部分方可由存款人支配使用。
  第七条 金融机构协助暂停支付的有效期为一个月(按对月掌握,到期日遇假日顺延)。税务机关如确需延长被执行人暂停支付存款时间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办理暂停支付的手续。新办的有效期以新办之日为准。凡超过有效期未办任何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暂停支付。
  第八条 已被暂停支付的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自动缴纳税款的,签发《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金融机构转回税票的二十四小时内(遇例假日顺延),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纳税人所开户的金融机构办理解除暂停支付的手续。
  第九条 在暂停支付期间,纳税人如需用暂停支付的存款缴纳税款或发放职工工资等,且无其他资金来源的,可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系缴纳税款的 ,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填制并签章的《税收缴款书》(附件5),经税务局长批准后,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向所开户的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部分或全部解除暂停支付。凡属用于缴纳税款,所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在解除暂停支付的同时,凭税务机关一并提交的《税收缴款书》优先从纳税人账户中支付税款 。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规定,需要对纳税人执行强制扣缴税款(包括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下同)时,应出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附件6),经税务局长批准签章后,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附件7)以及税务机关填制的凭证式《扣交税款通知书》(代缴税凭证附件8),一并送达被执行人所开户的金融机构。如纳税人在所开户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应扣缴的金额时,需保留不高于100元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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