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协助北京市税务机关查询、
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存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银发[1995]第265号 1995年7月18日)
现将《协助北京市税务机关查询、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存款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协助北京市税务机关查询、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存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执法工作,促进依法治税,有效实施税收管理,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组织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进行税收检查时,凡是需要通过在京的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出具执法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和必要的法律文书。在京的金融机构应依法支持、协助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理职责,加强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县级以上的税务局、分局;本办法所称税务局长是指上述税务机关的行政领导;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及个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纳税人开立存款账户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扣缴税款通知书》和《扣交税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在依法强制扣缴纳税人应缴税款过程中缺一不可的两种文证。前者为执法中的法律文书;后者为在执法中由税务机关填制并盖章后,代办理扣缴税款业务凭证。
第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时,须经税务局长批准后,持签章后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附件1)并同时向所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被查询人的户名及账号。金融机构在审核税务机关提供的执法证件、法律文书及被查人的账号、户名无误的情况下,应予协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