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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通知

  附:《湖北省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省城镇消防规划的基本标准


  根据[89]公(消)字70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规划标准。
  一、消防站:城镇应按照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原则设立消防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等重点保卫目标比较集中的城镇要设立特种消防站。站址一般应选在接近责任区中心的城市主干道上。沿江城市要设立水上消防站。
  二、消防给水: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满足消防给水需要,规划与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网系统。市政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江河湖泊和沟渠等天然水源处应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
  三、消防车通道:街区内应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高度和转弯半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或室外集贸市场、摊位严禁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四、消防通讯: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小城市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到消防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有专线通讯。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布局:在城镇总体规划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城镇边缘或相对安全的地区,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城区内新建和装修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六、建设和维护资金: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其经费应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城市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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