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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6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必须编制消防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一些城镇尚未制定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深度不够,消防基础设施欠帐较多,致使一些地方火灾频繁,重、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不仅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需要,也是搞好城镇科学布局,避免混乱,减少浪费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的关系,认真抓好城市、县城关镇和经济开发区的消防规划工作。要以国家有关城市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按照《湖北省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基本标准》,将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新建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与其他建设同步进行,不得再欠新账,以切实提高城镇抵御火灾的能力。
  二、城镇消防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专家,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精心规划。今后上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要有城镇消防规划的内容,如果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将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还须编制城镇消防专业性规划。今后凡申请县改市的,要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条件,达不到标准的,省里将不予考核,不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要抓紧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市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消防专业性规划必须在1996年5月31日前制定出来。其它市和县城关镇的消防专业性规划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来。消防专业性规划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规划、公用、土管、交通、市政工程、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上级城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作重大修改变动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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