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财力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五、工程招标
  凡列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设施工程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项目,都必须依照琼府[89]90号、103号《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和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负责施工的市政维修工程以及有其他情况的,可直接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招标都要实行工程造价投资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价差、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不可预见费用。工程中标后,承建单位必须自中标之日起按指定时间内向市计划局在建造设立的专户缴纳中标价的5%作为工程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指定时间内退还工程保证金及其利息。承建单位不得进行工程转包,一经发现工程转包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决不允许个人指定、决定工程施工队,任何人不得写条子或打招呼干扰工程招标正常进行。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招标进行监督。
  六、开工报告
  经公开招标,并确认中标单位之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合同及《开工申请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市计划局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开工报告》通过,工程资金落实,方能动工兴建。
  七、工程施工
  凡批准开工的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允许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留隐患。重大工程必须由监理部门监理。质检部门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必须对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检查,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允许挪用或挤占专项建设资金。市计划局必须按计划、按进度进行拨款。审计部门、建设银行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竣工验收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都要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计划局,由计划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或组织有关部门行验收。
  九、决算核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