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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实施物业管理;
  (三)接受管委会和住宅户主的监督,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接受市房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的管理未能达到本办法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实际的管理标准计算服务费,退回多收款项。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户主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户主公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户主公约是指由户主承诺的,对全体户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户主在住宅小区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二十九条 户主公约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制订示范文本。管委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户主公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户主公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小区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状况;
  (三)户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权益;
  (四)户主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和方式;
  (五)户主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六)住宅小区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交;
  (七)户主在本住宅小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违反户主公约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户主公约在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户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户主公约对本住宅小区内所有户主具有约束力。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七十后,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户主对已生效的户主公约提出异议,管委会应当对户主公约的有关事项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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