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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装修和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沟、渠、池、井、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清洁卫生;
  (四)四害消杀;
  (五)车辆行使及停放;
  (六)公共秩序;
  (七)治安保卫;
  (八)市房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户主公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服务费综合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二十四元,其中环境卫生保洁费十二元,绿化费五元,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费六元,四害消杀费一元。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小区实际,按服务项目制定本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并报市房管部门及所属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保安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各住宅小区在制定本小区收费标准时,要遵循如下原则:有电梯的高层住宅楼可加收百分之十五的服务费;外销商品房需提高收费的,不宜高于前款相应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商场、写字楼需提高收费的,不宜高于前款相应值的百分之一百,饮食业不宜高于百分之二百。因特殊原因高于上述上限的,应报物价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 户主须于每月十日前缴交各项管理服务费,迟交者,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请求户主所在的单位协助催缴。连续三个月拒交各项费用的,管委会应责成户主交纳,并可依户主公约进行处罚。
  小区开始使用后,未进住的住宅的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公司按收费标准50%负责缴交。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以为户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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