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负责审批住宅小区内房屋二次装修;
(七)监督、检查户主公约执行情况;
(八)管委会有条件进行物业管理的,经市房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管委会可从小区管理服务费中提取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采用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资质审查按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物业管理公司减免税的优惠。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住宅小区的住户开始入住前六个月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住户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在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不得列入管理费中开支。管委会在此期间成立的,管委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但不得终止原委托管理合同;开始入住两年后,管委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在住宅小区住户开始入住两年后管委会仍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应当接受户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市房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建设单位或牧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