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995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小区的牧业管理,明确业主、户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后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以住宅为主的相对集中的居住区。
对零星开发的住宅应适当合并成住宅小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地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户主是指上述房屋的使用人。
第三条 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地及公共场地,由全体业主、户主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户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小区独立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户主有参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及公用设备、服从管理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市政、绿化、卫生、交通、公安、供电、供水、供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协助市房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按其原有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住宅小区可以依照本办法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代表住宅小区全体户主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户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管委会应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住宅小区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管委会的委托对住宅小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