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1995]第39号 1995年9月11日)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新标准按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1994年度本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27元为基数计算。其他各项规定仍按沪民优[1993]47号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