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七)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水政监察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职权。其组织形式为:省设水政监察总队,市设水政监察支队,县设水政监察大队;具有行政职能的省、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设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闸站、灌区、河道堤防等单位)可设立水政监察站,为主管部门水政监察队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 各水政监察队,受同级水政监察工作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队指导,或者实行行政和业务双重领导。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要求,配合足够的水政监察人员。人员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九条 水政监察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队是实施水行政执法的专职队伍。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活动。
第十条 依照
《水法》、
《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
江苏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和防汛、水文设施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