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
(1995年6月28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95]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力度,保障全省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政监察的管理活动,根据国家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监察、河道堤防监察、水土保持监察、水利工程监察、水文和防汛等设施的监察。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水政监察队伍。省、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
《水法》及其他水法规;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护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水平;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行政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