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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与省、市地联营电厂(机组)所得税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与省、
市地联营电厂(机组)所得税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财工[1995]65号 1995年7月3日)


各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地财政局省级企业驻厂员科(处)、各联营电厂:
  我厅以鲁财预[1994]38号文转发了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文《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从执行情况看,所得税的错库现象仍有发生,如有的联营电厂将所得税直接缴入了市地国库。为进一步加强这些联营电厂的所得税收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包括中央与省、市地,下同)联营建设的电厂(或机组),其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
  二、中央与地方联营电厂的所得税,平时由驻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市地固定收入的部分,待年终中央财政返还我省后,再由省财政按有关分利规定返还有关市地。
  三、各市地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要在文到后立即会同市地财政、国税部门深入联营电厂,作好调查研究,摸清联营电厂(包括中央只与市地联营的电厂)的投资及建设情况,分清中央、省、市地的投资比例,由电厂签章认可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工交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以此作为年终中央与省、省与市地结算返还所得税的依据。
  四、各联营电厂,平时所得税入库后,请立即将“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驻地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省级驻厂员应于年度终了后,与电厂对账,一份装订汇总后转报省财政厅,另一份留存备查。
  五、各联营电厂的所得税(及税后应缴利润)必须在财政、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下就地缴入有关国库,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收取联营电厂应缴国家的税收和利润。否则,一经查实,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论处。
  六、中央与省、市地,省与各市地的其他联营企业,也应严格按鲁财预字[1995]第3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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