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一级认可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均同)以上;
(二)一年内安装、修理电梯四百台以上且无重大事故;
(三)设有专门技术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二十人以上,其中应有半数以上为现任专职技术人员,且工程师不少于五人;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并从事电梯施工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
(五)设有专门技安和质检机构,有专职技安人员和质检人员各一人以上;
(六)中级以上技工三十人以上,其中应有电工、钳工、电气焊工各三人以上;高级电工和钳工各二人以上,或高级电梯修理工三人以上;技师二人以上;
(七)计量、档案管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均通过国家验收。
第八条 申请二级认可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奖金一百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安装、修理电梯达二百台以上,且无重大事故;
(三)应有专职技术人员五人以上,其中应有机械类工程师和电气类工程师各一人以上,高级工程师一人以上;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电梯修理工作十年以上;
(五)有专职技安人员和质检人员一人以上;
(六)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十人以上,其中应有电工、钳工、焊工各二人以上;高级技工三人以上;技师一人以上;
第九条 申请三级认可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七十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修理电梯五十台以上且无重大事故;
(三)有专职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应有工程师一人以上;
(四)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五人以上,其中电工、钳工各应有二人以上;
(五)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人员从事电梯施工五年以上。
第十条 申请四级认可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修理电梯二十台以上,并且无重大事故;
(三)有专职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应有工程师一人以上;
(四)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三人以上;
(五)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从事电梯施工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