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规则(试行)
(京劳特发[1995]226号 1995年7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和劳动部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电梯安装、修理(含改造、保养、拆梯、下同)单位的管理,提高安装、修理质量,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格认可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三条 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接受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修理业务的单位,均必须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及相应等级条件,通过安全资格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电梯安装、修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有确定的、齐全的管理人员,并分工明确;
1.有专职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以有效的职称证件为准,以下均同);
2.有确定的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如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所兼职务不得超过两项;
(三)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包括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及工程验收制度,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等;
(四)具备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工艺规程、施工记录、检验记录等文件资料;
(五)有稳定的施工队伍;
1.工人文化程度须达到初中毕业以上,熟练的技术工人须占一半以上(技术级别均以劳动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为准,以下均同);
2.所属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电梯修理单位注册兼职;
3.所属从业人员须造册登记,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六)具备基本的工艺技术装备,包括必备的工具、量具、仪表、仪器以及起重、运输、焊接设备等;
(七)能正确执行有关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电话。
第六条 电梯安装、修理单位按其技术条件和其他综合实力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单位可从事电梯安装和修理业务,三级、四级单位可从事电梯修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