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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1995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从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之日起,原则上1年内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1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申请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用发票资格的,不再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
  (三)对有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之日起,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在半年内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期满后,对能向税务机关保证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专用发票,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用发票资格的,不再实行代开代保管办法;对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在1年内由税务机关代开具代保管,期满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
  对拟实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所)、稽查科提出意见,填写《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由票证管理部门及综合业务科或计征科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代开具代保管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代开具代保管企业资料档案。征管科将企业原购领的空白专用发票缴销作废,整本的空白专用发票收回税务机关代开具代保管,并将缴销、收回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和《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上注明。
  四、代开具专用发票资料手续
  实行由税务机关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
  (二)完税凭证(适用按规定预征税款的一般纳税人);
  (三)销售货物数量、金额的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货款结算凭证等;
  (四)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五)发票专用章和条形章;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偷骗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出,后果由企业负责。
  五、代开具代保管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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