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5]89号 1995年7月3日)
为了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20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190元。
二、其他无固定收入,原靠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独自一人生活的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