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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5]89号 1995年7月3日)


  为了保障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20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190元。
  二、其他无固定收入,原靠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居住在郊县农村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独自一人生活的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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