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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试行邮寄申报纳税方式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试行邮寄申报
纳税方式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京地税征[1995]369号 1995年8月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邮电局、各专业局、各处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草案)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邮寄申报暂行规定”(试行)、“邮寄申报工作规范”(试行),同时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研究,决定自1995年8月1日起先行在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对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水平较高,纳税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试行“自核自缴邮寄申报”的纳税方式,经过试点逐步向全市推开。为了切实做好邮寄申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邮寄申报纳税的方式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向银行缴纳,同时将自行填好的纳税申报表装入统一印制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内,通过邮寄方式,实现申报纳税。
  二、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邮寄申报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三、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实际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的收寄日戳为准,对逾期申报的按有关征管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四、邮寄申报专用信封采用80克/M↑2胶版纸,规格为230mm×160mm,信封的正面左下角印有税徽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专用”字样,右上角印有“收件人总付邮费”字样及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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