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费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财[1995]462号)
各县土地管理局,青浦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嘉定区土地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
为了立足本市农民口粮自给和城市居民主要副食品自给,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号《
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的精神和市府领导的指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局对农田保护区设立标牌的要求,做到图文并茂、形象直观、牢固耐久设立保护标志,现经测算每块标牌工料经费需在2,000元左右。现将该项工程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凡达到市局要求,经土地利用规划处认定,需设立一、二级农田保护区标牌,在经费上每块标牌市局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浦东新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