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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及税务代码;
  (二)参加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
  (三)违法事实:
  1.检查的纳税期间,
  2.检查的主要范围、内容,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主要手段,
  4.确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5.违法行为的结果,
  6.附送的有关文件及说明。
  (四)处理意见:直接填写被查单位应补交税款、滞纳金及处罚意见。
  (五)负责人签字应由税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
  (六)被查单位意见:要有法人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
  三、被检查单位对违法事实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且行政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也可适用于第二条办法。
  四、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税收检查,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规定》填制《税务检查报告》,并按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
  五、年度税收大检查的委托户检查、专案检查及市局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报告书

( )地税务  字  号


  被查单位名称     税务代码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纳税情况
  
  检查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

地税  字  第  号


  被查单位名称    税务代码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违法事实 
 
  被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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