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查单位的名称及税务代码;
(二)参加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
(三)违法事实:
1.检查的纳税期间,
2.检查的主要范围、内容,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主要手段,
4.确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5.违法行为的结果,
6.附送的有关文件及说明。
(四)处理意见:直接填写被查单位应补交税款、滞纳金及处罚意见。
(五)负责人签字应由税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
(六)被查单位意见:要有法人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
三、被检查单位对违法事实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且行政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也可适用于第二条办法。
四、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税收检查,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规定》填制《税务检查报告》,并按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
五、年度税收大检查的委托户检查、专案检查及市局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报告书
( )地税务 字 号
被查单位名称 税务代码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纳税情况
检查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
地税 字 第 号
被查单位名称 税务代码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违法事实
被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