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8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以下简称港口供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外形象和口岸信誉。为维护港口供应的正常秩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就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港口供应工作,加强对港口供应工作的领导。省、市口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港口供应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武汉口岸的港口供应工作由省贸易厅所属湖北省友谊公司(湖北省友谊外轮供应公司)负责;其他尚未设立外轮供应公司的口岸,由当地口岸主管部门指定商业系统设立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港口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