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5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以下简称
《问题解答》)第
一条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包括非专业运输单位承接货物运输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二、《问题解答》第
五条所称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三、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庆税劳务,不论对内对外销售,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应于实际清仓之日起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实际动用情况,从受理书面申请的当月起,按实际动用数批准抵扣。
五、《问题解答》中除第
一、
三、
五、
六、
十四、
十五、
十七条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各条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