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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物价指数的增长,财政部门需要相应提高现行的行政经费预算标准,理顺经费关系,以促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机关有偿服务机制的逐步建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兴办初期,应设立一定启动周转资金,有偿占有使用。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门可从该单位的预算经费中适当调剂一部分资金作为周转金;二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也可利用集资入股和利用外资等形式筹措资金;三是银行信贷部门应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并在贷款利率和期限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3、鼓励和支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兴办第三产业。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办实体要与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从性质上区别开来,在其起步阶段,财政、工商、税务、物价、金融,保险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促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过渡。
  4、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本部门或省直行政机关内部及职工提供有偿服务,应实行优惠。面向社会的经营服务,除执行国家有关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其他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开,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税务部门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本部门内部提供有偿服务的非经营项目,原则上不征税。对利用内部服务设施面向社会经营服务所得的收入或新创办的经济实体,一年内免征所得税。一年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一定比例上交机关财务,纳入机关基金管理。
  5、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对工资分配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差额、定额预算单位,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财政和本单位分别负担,单位在不突破上级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包干基数前提下,要打破平均主义,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参照社会同行业工资分配办法执行,随经济效益好坏上下浮动。为了稳定后勤干部队伍,妥善解决好后勤服务部门老职工的实际问题。对原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及部分年老体弱申请提前离岗的后勤人员,其工资、医疗、福利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四、加强省级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省级后勤机构改革要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贯彻落实。
  省编办法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会同省财政、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机关后勤机构改革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
  各地市州县的机关后勤机构改革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意见与各级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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