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四)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三条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税法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后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能正确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采取附征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的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最后一天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