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除上述措施外,并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以暴力、威胁方式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