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个人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必须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要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税人数众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逐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增加扣税项目的栏次和在发布派息分红公告中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承担)税款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以上公式。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部门要求,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