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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所[1995]94号 1995年9月28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部队、个体工商户等等),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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