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所[1995]94号 1995年9月28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部队、个体工商户等等),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