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向建房单位和个人开征
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办法
(锡教计[1995]66号 1995年10月5日)
各市、区财政局、建委(城建局)、教委(教育局):
根据苏发(1994)6号文件《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财政厅苏财预(94)134号、省建委苏建综(1994)465号、省教委苏教计(1994)190号《关于向建房单位和个人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办法》中作出的向全省乡镇以上新建房屋开征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市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分投资来源均需按建筑面积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已按省政府规定征收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的继续按原标准征收,这部分面积不再加征1 0元/平方米的建房教育附加费。
二、征收标准
新建、扩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0元征收,其中楼、堂、馆、所及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改建房屋减半征收(改建后新增面积按标准全部征收)。
三、征收办法
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委托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转入各级财政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代征部门可按2%提取手续费。实行先征收入库,后计算返回。
凡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建房单位和个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