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先对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或拟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划分归属试点;
1996年对其他原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晰产权工作;
1997年总结经验,规范有关政策、法规。
七、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晰部分主要指:本市历年来组建的城镇集体企业,由于体制因素而发生资产平调、交叉投资、上交下拨、关系划转、调整等因素形成现有积累中投资主体含糊不清,无法确定投资者的部分资产。如原投资主体明确,且有账可查的,应承认其所有权,不属划分归属范围。
八、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历年积累产权不清晰部分划分归属工作时,应将这部分不清晰资产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后报经市国资部门确定不含有国有资产,并由国资部门出具书面证书后方可进行;凡集体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的,其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集体企业历年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不追溯其所有权。以利润形式上交的,原则上应予追溯,但不追溯为产权,可在划分企业与主管部门产权比例时,作为因素考虑,适当放宽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比例。
十、城镇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部分,划分归属的具体办法为:
(1)凡国家法定(含市政府及市税务局文件规定)减免税和税前还贷部分划入企业资本公积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这部分资产一般不得划入职工个人或税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特殊照顾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一律划归上级联合经济组织持有;如上级未建立联合经济组织的,应抓紧建立联合经济组织,以便明确产权主体。
(2)扣除减免税后剩余部分,按下列程序划分归属:
将其中20%—30%作为投资回报,划归原投资主体持有;
视企业不同情况,提取20%—30%作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分红收入,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帮困”。这部分股金的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
提取5%—10%进入企业公积金。
提取30%—55%作为在职职工按份共有部分,此部分可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大小、工龄、贡献大小划归职工名下,也可适当考虑老股东原入股份额大小的因素。职工同时应按划归名下股份的数额确定以现金向企业投资入股的数额。
十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全体股东按持有股份,即一股一票的办法选举产生,在经营决策时,董事会成员均按一人一票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