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
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政府财贸办、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人民银行市分行、上海市劳
动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
(沪体改委[1995]第12号 1995年10月9日)
根据《本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及《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为了确保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清晰集体企业产权,推动股份合作制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意见》第三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自愿与全员入股相结合,其“全员”概念,指本企业在职职工中的上岗人员,凡下岗人员及长病假半年以上者和企业内待退休人员可由其自主决定入股与否,对这部分不入股人员可不计算在“全员”内。
二、《意见》第五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本总额一般控制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特殊情况下,股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凡市属企业经市政府主管委、办批准设立;区、县属企业经市体改委审该后,由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三、职工股金与企业资本金总额百分比的计算,系指职工现金投入与按份共有股金之和(职工现金投入部分不得低于50%)占企业资本金总额比例,凡职工股本金不足企业资本金50%的,需经市主管委、办审核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职工最低入股金额为本企业改制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本企业职工实得工资收入部分计算。
五、《意见》第十条规定,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主要指该项工作的政策和试点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的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统一制定、部署。各区、县、局可根据市里的政策和试点规划,自行选点、审批。组织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六、城镇集体企业历年积累产权不清晰部分,其产权界定及划分归属工作安排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