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零售企业原则上不发售专用发票,对经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所需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税务机关代开代管。对经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数量较大,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实行限量发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培训制度和领购责任制度。领购单位财务负责人、开票人员和企业法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专门培训,开票人员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领购单位的法人应与税务机关签订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后,方可取得领购资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条 企业使用填开专用发票时,应加盖全省统一样式、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和条形章。具备领购资格的领购单位应凭有关部门证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领购单位开出的专用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领购专用发票的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制度。领购单位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领购备案资料,由发售窗口建立领购单位核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户籍卡:记载领购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合格证号、责任书号、发票专用章印模、条形章印模、领购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应备案的资料;
(二)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购领次数装入档案;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结报联:按月装入档案;
(四)专用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理相关资料;
(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相关资料;
(六)停废业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收缴情况相关资料;
(七)领购单位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领购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后,凭盖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条形章、领购人身份证明,到发售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凭以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国税局核发。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申请审批制度,实行限量限额限时发售。领购单位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审批;对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领购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核定供票方式和供票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采用验旧购新或批量供应两种方式,采用批量供应方式的,每次发售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