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予以调整。
2、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扣除限额的程序为: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所得额;
(2)计算法定允许扣除限额,即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计算出法定捐赠扣除额。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扣除限额,其差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第三十二条 关于折旧的计税扣除。
1、按照财务制度、《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的固定资产;
(5)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根据分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企业确定的折旧率高于所得税计税扣除的标准而多提的折旧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部分,企业应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凡采用纳税影响法进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企业应在“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中详细记录,以便在以后纳税年度转销扣除。
第三十三条 金融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生产经营用房屋(包括自有的和租入的)装修费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准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相应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再提取折旧:单项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费用或改良支出、装修费数额超过2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2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税务机关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其它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房屋装修费计税扣除的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