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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9、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作为收入的实现。
  10、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作为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处理;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只转成本的,税务机关无须对其财务会计作调整,但应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并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不得虚增或隐匿计税收入,对虚增或隐匿计税收入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计税扣除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计算应税所得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具体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目前我省计税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是:
  (1)按国家规定经财税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工资,在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范围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在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月500元)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超过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业务招待费所依据的销售收入净额,是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后的收入额。
  金融保险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是指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后的部分(信用社不扣除)。缴纳增值税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按不含税收人计算。
  第三十条 企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下同)向所属企业分摊或提取的管理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税前扣除,未经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机构所属企业跨市地的,包括省电力公司、省人民保险公司、省烟草公司、潍坊和济南两烟草集团、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力燃料公司、鲁银集团、中建八局、省农行、省煤炭局等单位,其向所属企业分摊、提取或抵扣管理费的标准、数额,须报省国税局批准,并据以进行计税扣除。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地的,其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报所在市地国税局审核批准,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总机构应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本年度管理费的提取、分摊和使用计划,同时汇报上年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对分支机构管理的日常费用支出,不能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未按规定正确使用管理费的,应补征所得税。总机构管理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管理费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上述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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