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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十九条 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得把日常征管中应该解决的问题拖到年终汇算清缴中再解决。

第四章 计税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管理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中,要把计税收入作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税收入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内容有: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人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租金的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资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企业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款,应按规定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实现的确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只要货款已收,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作为计税收入的实现。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或者以本期收到的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分期销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实现。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货物发出时,作为企业计税收入实现。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收入实现的时间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5、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应凭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冲减应税收入。
  6、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7、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职工个人的,作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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