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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6、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它企业)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5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8、交通部直属的第一、二、三、四航务局,天津、上海、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9、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其在我省资产100%控股的中国非金属矿总公司烟台综合加工厂,在“八五”期间统一由核心企业按税法规定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其在我省资产控股100%的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代理处、中国光大对外贸易青岛公司、光大山东国际贸易投资公司在一九九五年度由核心企业,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济南、潍坊两烟草集团公司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暂试行以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集团公司所在地(济南市、潍坊市)集中缴纳所得税。
  12、山东省电力公司(电业局)直属发电厂、市地供电局暂以省电力公司(电业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济南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企业和其它国家明确指出纳税地点的企业外,其它企业都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其集中纳税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企业的纳税地点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纳税申报与征收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所得税。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及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三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所得,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都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必须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并妥善保管纳税人的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所得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2)按主管征收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方法分期预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所得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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