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并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1)
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兴办的国有企业。
2、中央与中央、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3、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单位。
4、军队和武警办的国有企业。
第九条 新开办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变更单位名称,改变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经营地点,分设、合并、迁移、停业、破产等,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查;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清算税款。
第十一条 下列纳税人按规定的地点缴纳所得税: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对其所属分行实现的利润在总机构所在地集中缴纳所得税。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暂以省公司为单位在省公司所在地集中纳税。涉外险及其它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预缴所得税。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控股100%的中信实业银行威海分行、烟台分行、淄博分行、济南分行、青岛分行,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以公司总部统一在北京合并纳税,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其它企业,均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国务院批准,第一批成立试点的五十五家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100%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有:
(1)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在我省的紧密层企业,济南汽车制造总厂、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潍坊柴油机厂、临清专用汽车制造厂、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青岛销售公司、中国重型汽车烟台销售公司、中国重型汽车进出口公司、中国重型汽车科技开发公司、中国重型汽车物资供应公司、中国重型汽车财务公司,在“八五”期间以重汽集团公司为单位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贵州),在我省的鲁航实业有限公司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在贵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控股100%的,在我省的石臼外轮代理公司、青岛外轮代理公司、青岛远洋运输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八五”期间暂由核心企业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5、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的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铁道部直属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和工厂,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5年度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在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各铁路局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的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