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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4、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附表3
  5、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附表4
  6、财产损失明细表附表4-1
  7、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附表5
  8、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6
  9、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附表6-1
  10、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统计表附表7
  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附表8
  1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附表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所得税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由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国税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 本规程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制度,不是企业据以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准则。税务机关在依据本规程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必须根据所得税法规政策对计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开发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地点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应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国有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
  集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所有,由一种或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济实体。
  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部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按照《公司法》、《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成立的经济组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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