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其他应付款”等(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五)企业给予职工的提租补贴,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给予离退休职工的提租补贴,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六)企业用于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自行建造的职工住房在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八)企业购建职工住房产权的,应于购建完成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股份制企业应贷记“盈余公积——任意公积”科目)。
(九)企业借入的住房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1.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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